资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在资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多年实践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更有效地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评议监督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是学院教代会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二条学院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院长年度工作报告,听取审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专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工作、基本建设等重大问题和改革方案。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院制定的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讨论通过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政策办法和福利事项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权。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教职工意见建议处理情况报告、教授委员会年度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各级领导干部;监督学院班子成员工作,通过各种方式提出表扬、批评、改进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评议学校和学院各项工作制度、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整改建议意见。
(四)其他民主职权。选举产生学院设立的民主管理工作机构。讨论按照学校规定应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事项;讨论工会与行政商定并经学院党委同意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人数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30%。教代会代表受学院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经教代会或执委会同意,可以更换或补选代表。
第四条教代会召开时,不是代表的本单位教职工均为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与代表责任相关的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条教代会原则上于每年年底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作出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工会或1/3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条学院教代会由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以及民主监督管理及提案工作、青年及福利工作两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执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由学院党、政、工、团、妇及各所、室、中心代表组成,履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领导。教代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由工、团、妇及各所、室、中心代表组成,履行教代会相关专门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相应专门委员会领导。
第七条学院教代会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建立代表组,由代表民主推举组长,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主持代表组的会议活动;组织征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代表意见;组织本代表组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八条每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大会选举和表决,需要超过应到会代表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矿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学院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