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第32号教育部令)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苏教办〔2004〕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交大会讨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十)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三)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的比例应占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
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群众、女性、青年、工勤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并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但不占基层单位的代表名额。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以工会小组或系(所)等为单位按名额比例推荐代表候选人;
(二)以校内设置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所在的二级单位为选举单位,按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
(三)在二级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组织本选举单位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
(四)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正式代表调离学校、长期出国或工作借调人员在届期内不能回校工作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代表在届期内退休的,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校机关代表团离退休代表组活动。临时性出国、工作借调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四)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五)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本选举单位代表人数低于应选人数或本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工会主席不是代表的,可以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的补选方式按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七)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召开教代会时,可以邀请学校有关党政领导、两院院士、不是代表的部门(单位)处级干部、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二级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的特邀、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我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开执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代表作出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据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教代会换届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提出执委会预备候选人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预备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教代会执委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执委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进行选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采取等额大会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每次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校党政领导和工会主要领导,执委会成员,代表团团长,二级党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执委会提出建议人选,经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提出建议,经执委会研究,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需要通过教代会或执委会听取意见、讨论通过或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议案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或征求意见。
需要审议通过的议案,应经过代表或委员的充分讨论且取得基本一致意见,方可提交会议逐一进行表决。凡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原决议或决定,一般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并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应定期向代表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征集代表提案。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应发出征集代表提案通知。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案据和解决处理办法等内容。教代会提案原则上采取网络提案系统提交和办理。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征集的提案应通过审核进行立案。审核的内容包括:案由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容是否符合提案规范。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可以作为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根据提案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将提案送校领导批阅或直接转承办部门(单位)处理,重要的提案可由学校党政领导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处理;承办部门(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提案处理结束后,由执委会秘书处及时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为了鼓励广大教代会代表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渠道作用,教代会每年表彰一次优秀提案,每五年表彰一次优秀代表和优秀提案承办单位。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由25-31人组成。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妇委会等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民主党派、无党派群众一般不少于20%;女性、少数民族、青年教师、工勤人员应占一定比例。执委会的选举采用大会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分管教代会工作的校党委领导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联系教代会工作的校行政领导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人选,校工会主席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校工会副主席一般应提名为副秘书长人选。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副秘书长人选,由大会选出的执委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执委会在届期内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届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替补,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后,由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执委会的主要职权为: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行使教代会有关方面的职权;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教代会副秘书长;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召开执委会时,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三分之二。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商议确定,并提前一周通知执委会委员。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执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和“青年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可以新增和撤销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一)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重大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向全校教职工征求意见;对学校及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相关的教职工评选表彰工作。
(二)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工作制度和安排,参加学校年度评议校、院(系)领导干部,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参与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相关的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事宜,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教学、科研相关的评选表彰工作;根据需要派代表参加学校有关教学和科研会议,加强对教学科研工作的监督。
(四)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参与制定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并提交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决定特殊困难职工补助方案,负责检查、监督学校有关部门对教职工生活福利政策的贯彻执行及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整理和转办教代会提案;督促检查提案的处理及向提案人进行反馈;报告提案征集和处理情况;提出推荐优秀代表、提案和承办单位的建议。
(六)青年工作委员会代表青年教职工的利益,反映青年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涉及青年教职工工作的有关会议;参与优秀青年教职工荣誉称号的评选推荐;组织与青年教职工相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和教代会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九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教代会直接表决通过或由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替补制。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的调整和替补,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后,经教代会秘书处提交执委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或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团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建。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正、副团长分别由各代表团的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团长、副团长调离本单位,该代表团应重新推选团长或副团长并报教代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团团长是大会期间代表团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受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委托开展教代会的相关工作,并参加有关会议。
第四十一条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校工会作为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在学校党委和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包括提出召开教代会的建议,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组建代表团,确定筹备工作日程,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安排以及有关人选的调整建议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开展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教职工代表的来信、来访、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民主渠道;
(六)对二级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业务进行指导,协助做好教代会优秀代表和优秀提案的评选;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二级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可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以二级工会为单位召开教代会。
第四十四条二级单位可以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原则上8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产生的方法参照学校教代会的相关规定,代表名额可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人数自行确定,200人以下的单位教职工代表比例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200人以上的单位教职工代表比例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4。各二级单位选举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可以不占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
第四十五条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二级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委会以7-15人为宜,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主席为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六条二级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听取审议本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财务运行情况报告和津贴分配方案,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表决通过本单位决定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本单位制定的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征集和办理教代会提案。
第四十七条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任期原则上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校教代会执委会及秘书处应做好对各二级单位教代会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执委会秘书处拟出修改草案,提交执委会讨论同意,报学校党委同意后作为议题,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