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

发稿时间:2015-06-10浏览次数:534

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国矿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声誉,坚持勇于探索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治学的态度,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中国矿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对本校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协调工作。

第五条学术道德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二)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三)裁决学术纠纷;

(四)拟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五)按规定对有关学术争议事项进行复议。

第六条受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各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认定并形成处理意见。对重大学术不端事项,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工作组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的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下列6种类型、13种表现: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1、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2、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或者伪造数据、实验、图表,捏造事实

3、篡改数据、实验、图表,捏造事实;

4、伪造数据、实验、图表,捏造事实;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5、未参加研究或创作(未有实质性贡献),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注释

7、提供虚假的职称、学历、履历表;

8、提供虚假研究成果或者证明;

9、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

(五)由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10、由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11、代替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六)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12、在各类项目评审、同行评议、成果审阅、决策咨询、技术转移、奖项评定等活动中,由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13、以学术团体、专家名义在商业广告中做虚假宣传。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接受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接到举报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者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立案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于经初步核实,认定确属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进行立案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和实名举报人;对于无实质内容且不能提供具体证据或线索的匿名举报或经初步核实,认定不属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则不予立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条调查程序

对立案的学术不端案件,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工作。

(一)调查工作一般由被举报人所在的基层学术单位负责。重大事项,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组建工作小组负责。

(二)调查人员应与举报人进行约谈,听取其对举报内容的详细说明,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人员应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接受被举报人主动提供的相关材料,同时可根据需要,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本人能够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人员应认真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等面谈应保留原始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三)完成调查工作后,调查人员应独立形成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地形成调查意见,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做出书面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反馈被调查人,若本人同意则在调查结论上签字;若被调查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要对申辩的意见给出明确的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调查人。对证据确凿而拒不承认或拒绝签字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仍可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调查结论。

(五)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的情况。举报内容涉及到当事人、直系亲属,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学术处理建议,内容包括:

(一)教职工

1、降低或撤销其获得的学术职务;三年内取消晋升高一级职务的资格;调离教学岗位;取消教师资格。

2、暂停或终止教学、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当年或三年内项目申请资格。

3、撤销其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和称号等;取消当年或三年内的学术奖励、荣誉或称号申请资格。

4、当年停止招收硕士生、博士生;三年内暂停招收硕士生、博士生;取消硕士生、博士生导师资格。

(二)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取消在我校访问或进修资格,同时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

(三)学生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暂缓论文答辩;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三条除上述学术处理以外,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人的行政、党纪处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