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发稿时间:2015-06-10浏览次数:219

 

中国矿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加强我校二级教代会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推进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二级单位的管理制度,促进二级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矿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院、系级单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代会制度在院(系)级单位民主管理中的体现,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委或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扬主人翁精神,促进二级单位的改革、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制定的岗位聘任制度、考核、奖惩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可以提出表扬、批评、推荐等意见,必要时可向上级领导机关建议给予嘉奖、处分或免职。
五、积极推进二级单位的教务、财务、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的领导权和正确决策,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为全体教职工的30%左右,凡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各方面的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60%(非教学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基层一线职工代表应不少于60%)。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同,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单位可以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因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脱离本单位而缺员应及时等额补选。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要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敢于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要求得到认真的答复;
三、有权对二级教代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对本单位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有权向本单位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三、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单位情况,每届任期二~四年,定期换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要应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重大问题,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并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并报本单位党组织同意后确定。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下设若干代表小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建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通报或报告,单位领导应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并在下次大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工会委员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部门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程序、方案和大会主席团的建议名单报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批准;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大会的文秘工作、联络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小组及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申诉,负责调查核实,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工厂、公司、集团及其它企业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或参照本条例制定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