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案)

发稿时间:2015-06-10浏览次数:54

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案)
  政策法规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11-24 阅读:1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为贯彻执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苏教办〔2004〕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规定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推进学校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多科性、研究型的高水平大学而奋斗。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审议学校财务预决算,监督学校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及分配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执行;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调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六)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七)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委员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八)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
(1)             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2)             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3)             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4)             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5)             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  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召开执委会时,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三分之二。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
第七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系统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教代会所需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八条  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我校在职教职工且为中国工会会员;
(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凡依照法律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的比例,应占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的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为候选人,可以直接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但不占基层单位的代表名额。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组决定。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程序为:
(一)以工会小组或科、室为单位按名额比例推荐;以学校二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为选区,经过认真酝酿和民主协商按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部门工会主席一般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二)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组织本选区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
(三)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四)当选代表应报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有效后将名单张榜公示,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及管理
代表在教代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到届改选 ,可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但应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正常活动。
代表调离本校后,代表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时,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列席会议。会议的特邀、列席代表由筹备小组统一酌情安排。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提案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改革开放、自主创新的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渠道作用。
(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我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应按期换届,定期开会。召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党委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学校党政领导、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第十八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院党委(总支、校党委直属支部)所辖范围为单位组建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几个党委(总支)所辖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调离本单位,其在本代表团的职务自动取消,由于其它原因需要调整团长、副团长时,该代表团应重新选举团长或副团长,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团团长是大会期间的直接组织者,完成大会或执委会交办的事宜,可以列席执委会相关会议。
第十九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人数为31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会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执委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教代会执委会在届期内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条  教代会届中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执委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开执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提议,并经学校党委同意,或者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提议,由执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教代会应定期向代表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需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各议案在代表或委员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获实到会代表或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属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一般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其作出的决定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建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分别行使教代会有关方面的职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我校教代会设立“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职工生活福利及住房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可以增设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等额或差额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大会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确定正式候选名单,提交大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选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非中共党员要占一定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1—2名非代表的教职工担任秘书。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替补制。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职责如下:
(一)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重大决定、重大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表彰奖励、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向全校教职工征求意见。
(二)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征求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意见,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对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可以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免职的建议;
(三)职工生活福利及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监督执行职工住房调配条例,行使教代会讨论决定教职工生活福利和住房调配的职权,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生活福利和住房改革的决定,负责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负责向教代会提交修改职工住房调配条例草案,提请教代会全体会议或执委会会议讨论决定。负责检查、监督学校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住房条例的情况。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递提案;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负责向提案人转递提案处理答复工作;向大会报告提案处理情况,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提交推荐、评选优秀代表提案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在每次召开全体代表会议时集中征集提案。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明确征集起止时间。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要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本校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规范。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立案提案处理的程序是: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学校党办或校办;党办或校办报校领导批阅后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交党办或校办;党办或校办将提案处理意见送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每四年表彰一次优秀代表;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办法由执委会另行确定。
 
第五章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院等二级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职工人数多少,二级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召开教代会的,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其中教师应不少于80%。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代表产生的方法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相同,但名额比例上可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确定,二级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以7-15人为宜。其中教师6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会人选,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主席为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和组织制度参照校教代会职权和组织制度实施。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听取审议本单位工作报告;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津贴分配方案、财务运行情况,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选出的执委会进行表决,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参与调研和讨论。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任期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校教代会执委会应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团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必要时可建立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三)大会闭会期间,必要时,提出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建议,遇有重要问题,可建议执委会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组织代表不定期的检查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
(五)接待教职工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六)协助做好评选教代会优秀代表和优秀提案的工作;
(七)协助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八)完成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条文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我校于2001年修订,经第五届一次教代会通过执行的《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本《细则》生效后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执委会拟出修改草案,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中国矿业大学第六届一次教代会                                 
                         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为贯彻执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苏教办〔2004〕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规定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推进学校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多科性、研究型的高水平大学而奋斗。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审议学校财务预决算,监督学校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及分配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执行;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调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六)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七)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委员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八)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
(1)             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2)             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3)             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4)             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5)             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  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召开执委会时,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三分之二。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
第七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系统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努力为教代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教代会所需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八条  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我校在职教职工且为中国工会会员;
(二)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凡依照法律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的比例,应占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的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为候选人,可以直接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但不占基层单位的代表名额。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组决定。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程序为:
(一)以工会小组或科、室为单位按名额比例推荐;以学校二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为选区,经过认真酝酿和民主协商按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部门工会主席一般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二)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组织本选区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
(三)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四)当选代表应报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有效后将名单张榜公示,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及管理
代表在教代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到届改选 ,可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但应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正常活动。
代表调离本校后,代表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时,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列席会议。会议的特邀、列席代表由筹备小组统一酌情安排。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提案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改革开放、自主创新的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渠道作用。
(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我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应按期换届,定期开会。召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党委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学校党政领导、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第十八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院党委(总支、校党委直属支部)所辖范围为单位组建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几个党委(总支)所辖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调离本单位,其在本代表团的职务自动取消,由于其它原因需要调整团长、副团长时,该代表团应重新选举团长或副团长,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团团长是大会期间的直接组织者,完成大会或执委会交办的事宜,可以列席执委会相关会议。
第十九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人数为31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会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执委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教代会执委会在届期内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条  教代会届中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执委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开执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提议,并经学校党委同意,或者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提议,由执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教代会应定期向代表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需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各议案在代表或委员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获实到会代表或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属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一般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其作出的决定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建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分别行使教代会有关方面的职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我校教代会设立“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职工生活福利及住房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可以增设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等额或差额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大会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确定正式候选名单,提交大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选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非中共党员要占一定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1—2名非代表的教职工担任秘书。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替补制。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职责如下:
(一)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重大决定、重大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表彰奖励、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向全校教职工征求意见。
(二)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征求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意见,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对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可以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免职的建议;
(三)职工生活福利及住房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监督执行职工住房调配条例,行使教代会讨论决定教职工生活福利和住房调配的职权,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生活福利和住房改革的决定,负责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负责向教代会提交修改职工住房调配条例草案,提请教代会全体会议或执委会会议讨论决定。负责检查、监督学校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住房条例的情况。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递提案;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负责向提案人转递提案处理答复工作;向大会报告提案处理情况,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提交推荐、评选优秀代表提案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在每次召开全体代表会议时集中征集提案。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明确征集起止时间。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要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本校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规范。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立案提案处理的程序是: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学校党办或校办;党办或校办报校领导批阅后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交党办或校办;党办或校办将提案处理意见送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每四年表彰一次优秀代表;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办法由执委会另行确定。
 
第五章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院等二级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职工人数多少,二级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召开教代会的,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其中教师应不少于80%。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代表产生的方法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相同,但名额比例上可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确定,二级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以7-15人为宜。其中教师6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会人选,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主席为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和组织制度参照校教代会职权和组织制度实施。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听取审议本单位工作报告;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津贴分配方案、财务运行情况,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选出的执委会进行表决,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参与调研和讨论。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任期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校教代会执委会应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团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必要时可建立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三)大会闭会期间,必要时,提出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建议,遇有重要问题,可建议执委会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组织代表不定期的检查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
(五)接待教职工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六)协助做好评选教代会优秀代表和优秀提案的工作;
(七)协助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八)完成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条文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我校于2001年修订,经第五届一次教代会通过执行的《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本《细则》生效后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执委会拟出修改草案,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中国矿业大学第六届一次教代会                                 
                         二○○六年三月